遺失物無因管理的概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應該拾得過他人的遺失物,無論錢、包還是其他物品,即便我們沒有親自經歷過也至少在電視上看到過。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找尋失主以歸還,有的人卻選擇私吞。在這裏,我們可能就會對遺失物無因管理的概念提出疑問,現在我們就來了解下。

遺失物無因管理的概念是什麼?

一、遺失物拾得的概念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佔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並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二、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三、遺失物拾得與無因管理的關係

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餘地。

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為佔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為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為拾得人。若拾得行為由佔有機關或佔有輔助人為之,且在佔有輔助關係範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繫個人行為,由行為人為拾得人。同時有數人佔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為共同拾得人。

在經過以上的瞭解後,我們明白在拾得遺失物後悉心保管,打算歸還失主的這種行為才稱作遺失物無因管理,而對於那些選擇私吞遺失物的行為,由於屬於違法行為故而不納入無因管理的範圍。每個人都丟過東西,丟東西的那種心情想必每個人都能理解,所以當我們拾得他人遺失物時,要做好遺失物無因管理,為他人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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