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可變更合同概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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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所有的合同在簽訂以後都會隨着實際情況的變化,針對當中的某些條款適當的進行調整,也就是對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並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但變更的過程和其法律效力是有着緊密聯繫的。可能有少部分人員在生活當中不太瞭解,在我國可變更合同概念是怎樣的?

在我國可變更合同概念是怎樣的

一、在我國可變更合同概念是怎樣的?

合同的變更,是對原訂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它是指合同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於實現合同的條件發生變化,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合同的變更有如下特點:

第一,被變更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的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而不存在變更問題。合同雖然合法,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二,被變更的合同必須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過程中,如果已經履行完畢,合同已終止,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第三,合同的變更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主體不變的條件下,對合同某些條款的進行修改或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轉讓。筆者認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關係的某種變動,它是本質意義上的變更,而主體的變更,則是合同某一主體與新的主體設立債權債務關係,因而,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變更。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之前,由於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標的物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交貨時間的提前、延期,運輸方式和交貨地點改變等都可視為合同的變更。

第四,合同的變更,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合同的變更應達成協議,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並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新的協議。合同的任何內容都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因此,變更合同的內容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無正當理由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反而將構成違約行為。由於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協商,所以,在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關係仍然有效。如果當事人對變更的約定不明確,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時的注意事項

(1)變更合同必須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當事人不能單方變更合同,否則就構成違約。

(2)合同條款的任何變更都構成合同內容的變更。合間中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條款的變更都屬於合同變更。

(3)有的合同變更還需履行批准、登記手續。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7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經營期限內協商同意對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4)合同變更的內容必須明確,否則推定為未變更,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議後,按變更後的內容履行。

(5)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或者後期雙方經過協商以後,對沒有約定清楚的內容在合同當中再自行添加補充。合同的變更肯定是建立在雙方仍然處於合作關係的過程當中的,假使説雙方的這種合作關係已經結束,自然就不存在合同變更這種情況了,而且合同變更是絕對不可以單方面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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