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6W

法律上對於人們拾到遺失物的行為並沒有進行定罪量刑,而是在人們拾得遺失物之後沒有歸還才會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應該及時的尋找失主,將遺失物歸還給失主。這樣既可以免於法律的懲罰,還可以弘揚社會傳統美德。那麼,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一、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我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該法第111條還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失主。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如果通過轉讓被第三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 (第三人)之日起2年內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但第三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第三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第三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的遺失物,無論遺失物的價值大小。我們應該及時將遺失物返還給失主,只有這樣我們才不會受到法律上的懲罰。如果我們在拾得遺失物之後沒有及時的歸還給失主的話,我們也應該知道撿到遺忘物沒及時歸還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只有這樣我們才會做出相應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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