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遺失物加工歸屬於自己所有的會受到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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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們偶爾會捨到屬於他人的貴重物品,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應當及時交遺失物交還給失主,或者是交由有關部門。但有些道德品質低劣的人,會稱其為拋棄物,並將遺失物加工,然後稱其歸屬於自己所有,這樣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罰?

將遺失物加工歸屬於自己所有的會受到什麼懲罰?

一、撿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並將遺失物加工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有損於他人而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將其所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受益人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而發生,它不在於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在於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所以,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有不當得利的事實存在,就必須予以糾正,不需要追問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如何。

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應屬不當得利。此外,我國刑法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佔罪予以處罰。如果拒不交出他人財物,應以侵佔罪提起刑事訴訟。但不存在拒不交出撿拾物的情節,不應作侵佔罪對待,不能認定為犯罪,不能以刑法懲戒,其行為只能由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二、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捨得遺失物應當及時返還給失主或者是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對於那些局部交出遺失物,將其據為所有的情形,尤其是將遺失物加工歸屬於自己所有的,需要承擔恢復遺失物原狀並支付罰金的懲罰。其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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