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體户借條公章就可以不用再簽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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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個體户借條公章就可以不用再簽字了嗎?

有個體户借條公章就可以不用再簽字了嗎?

借條上有個體户公章那麼就可以不用簽字了,此時債務人是個體户。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借條書寫時要注意哪些禁忌?

1、忌空白過失

書寫內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條者填寫其他內容,或者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容,由此產生麻煩。如有的持條人事後在空白處補記“若逾期不還,借款利息將加倍”等內容,使借款人利益受損。

2、忌大、小寫不清

寫借條時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小數點位置不準確,字前頭有空格,或者大小寫不符,都會容易被持條者添加數字或修改,由此而引發糾紛。如有的小寫借款金額10000、00元,可能由於筆誤會多添個零或小數點位置點錯,寫成100000、00元,小寫金額後再寫大寫,則一般不會出現此類低級錯誤。

3、忌不寫日期

借條不寫日期一旦發生了糾紛,事實真相常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也容易造成困難。

4、忌用易褪色的墨水書寫

借條不宜用圓珠筆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書寫,如用此寫,當遇保存不當、或受潮、或水浸時,字跡會變得模糊不清,併為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塗改留下可乘之機,製造麻煩。如有的案件糾紛中出現,寫借款金額時,借款人謊稱筆故障,換用褪色的筆書寫,致使事後借款金額部分因字跡褪色無法辯論。

5、忌不認真核對

借條寫好後要反覆核對,在找別人代寫或由對方代寫後,對字據要字字斟酌,不能稀裏糊塗地就簽字蓋章,以免後悔。

6、忌內容表達不清

借條有的字據將“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等,都極容易顛倒,是非難辨。

7、忌名字不全

借條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這對持條人來説要注意,可能會給寫條人留下賴帳的把柄。

8、忌使用同音同義字

寫姓名不要用同音同義字、多義字代替,否則也是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的糾紛。

9、忌印章不規範

借條由他人代筆書寫或代簽名,而且只在借條上面按一個手印,如發生糾紛時很難認定責任。

10、忌還款時不索回借條

還款時,對方如一時找不到借條,應讓其寫一張收據留存,待日後憑依此據兑換借條,這樣不會留下隱患。

個人寫借條時需要債務人自己簽字,若借錢的主體是個體户或者是公司,那麼就需要在落款處加蓋公章,但是此時必須要證明是代表公司在借錢。但不管是誰借錢,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格式來書寫借條的,且都需要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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