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撤銷權被告為債務人第三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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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債權撤銷權被告為債務人第三人怎麼辦?

(一)債權人撤銷權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為,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為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為其行為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債權人撤銷權相關漫畫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為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何為債務人無資力,各國法上有不同規定,瑞士以債務超過為要件,而德國以支付不能為要件。一般説來,於債務人為行為時,債務人的其他資產不足以滿足一般債權人的要求,即為無資力。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為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於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為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二)債權人撤銷權主觀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為的行為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為有償行為,則須債務人為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為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為,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為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為無償行為,其有害債權,至為明顯,況且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為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為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為有償行為會害及債權為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二、合同代位權的成立和使用條件是什麼?

(一)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於撫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二)行使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三、債權撤銷權被告為債務人第三人怎麼辦?

(一)這個問題要先理清人物關係, 

1、撤銷權訴訟當事人地位: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2、代位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第三人、次債務人為被告。

也就是説債權撤銷權中的被告為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

(二)這個時候應該提起代位權,下面是有關合同代位權的內容:

1、當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時,應認為其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係,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1)合同促使的方式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因此,其行使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限制,以免損害債務、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代位權和撤銷權都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來行使,不能通過仲裁機關等其他機構行使。

(2)撤銷權行使的三種情形: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第三種情形必須以受讓人惡意為要件。

2、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債權轉讓的通知採不要式。轉讓發生於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通知的時間不得晚於債務履行時間。

(2)債權轉讓成立並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只能對受讓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得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可援用對債權人的法定抵銷權對抗受讓人。

(3)法律上視為債權轉讓的情況是指代位追償權,主要指保證人、連帶債務人、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

(4)不得轉讓的三類債權:

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發生的債權;

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屬於從權利的債權。

通過閲讀上文我們可以債權撤銷權被告為債務人第三人怎麼辦?一般情況下會行使合同代位權,但是這只是一般情況而言。因為這會涉及到多個法律知識點,不同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小編提醒大家,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追討債務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切勿暴力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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