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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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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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後,次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處理辦法


債權轉讓後,原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對債權受讓人而言,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受讓人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在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債權人返還。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通則》

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綜上所述,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的義務會根據新的協議而產生改變,原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讓後應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則承擔原有協議中的所有債權。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會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能防止產生債務糾紛問題,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上律師365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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