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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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允許在同一個抵押物上設置數個抵押權,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涉及到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順序,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是什麼?本站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有關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的相關知識。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是什麼

一、抵押權順位的讓與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發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其次序踞前的優先分配利益讓與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而並非受償次序的真正讓與。

讓與抵押權順位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出讓人與受讓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產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擔保數項債權而在該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可見抵押權的次序源於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況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標的物不同的抵押權之間自然無順位可言。因此,筆者認為抵押權順位的處分只能發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之間。

其二,順位的讓與涉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內部利益,須雙方達成合意。而在現行主流的相對效力立法例下,順位的讓與不會影響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故無需獲得他們的許可。

其三,順位的讓與應當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其四,若作為讓與客體之順位變化會影響他人利益時,須徵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因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分為絕對效力説和相對效力説。絕對效力説,其實就是順位交換説。該説認為順位讓與發生後,雙方順位互換。相對效力説認為,順位讓與只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讓與後,各方抵押權的歸屬和順序都沒有變動,僅僅是抵押物價款的分配次序發生變化,由受讓人取得讓與人原本的優先受償次序,具體包括順位變更説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説兩種。

分析兩者的分配過程,其實可以看出,順位變更説和內部優先權變更説的清償效果是一致的,只是解釋角度的差別。筆者認為,既然順位讓與不是真正受償次序的轉讓,而只是分配利益的轉讓,則受讓人代替出讓人享受其原本的分配利益後,出讓人應當享有出讓人原本的分配利益,若此分配利益仍有剩餘,則應清償受讓人其餘未得償的債權部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數個抵押權人,經合意將其抵押權的順位互相交換。順位變更後,各變更抵押權當事人的優先受償次序發生互換之變動效果。與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拋棄產生相對效力不同,順位的變更則會產生絕對的效力,它是各個相關抵押權人之間通過協議而使各自抵押權的順位發生變動,原順位在前的抵押權人變為後順位抵押權人,原順位靠後的抵押權人變為先順位抵押權人,而且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度也同時變更。

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構成要件基本等同於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其中需注意的是,順位的變更具有絕對的效力,不僅受償次序發生變動,且受償的債權額也隨之變動,故這樣的變更很可能會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雙方當事人若為變更行為必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

本文我們僅僅介紹了有關抵押權順位讓與和變更的概念知識,這些內容還不能使我們在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中更好的維護自己權利,如果您對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和變更或是其他相關問題還有疑問,不妨諮詢一下專業律師,登錄本站網站,我們的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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