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和相關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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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特徵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和相關法律特徵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代位權不能脱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於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

2、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儘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後果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3、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於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權限是委託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範圍之內,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後產生的法律效果歸於被代理人。

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

2、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於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於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麼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於行使,是指應該行使並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於行使的表現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後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於行使權利。在經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後,經常藉助各種理由,採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藉助這種關係達到暫時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那麼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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