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物有權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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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抵押物有權處理嗎?

借款抵押物有權處理嗎?

要看情況,債權人無權也不能自行處置抵押物,如果債務人同意是沒有問題的,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由法院對抵押物進行強制拍賣。法律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抵押擔保期間怎麼確定?

1、按照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來考察抵押擔保期限,不難發現,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對抵押權效力存續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2、只要債權存在,抵押權就存在;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消滅。抵押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滅時,抵押權隨之消滅。抵押權除因主債權消滅而消滅外,依擔保法規定,還可因抵押權實現、抵押物滅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轉讓價款提存而消滅。

3、只要債權尚未消滅、抵押物尚未滅失等法律規定的抵押權效力終止情形尚未出現,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後始終存在,而不依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可以另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限,或者登記機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擅自設定抵押擔保續展期限,都違背了物權法定主義原則,應認定無效。

三、借款合同可以要求最高額抵押擔保嗎?

最高額抵押擔保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麼、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於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債權人是否有權處置借款抵押物,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最高額抵押等。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在最高債權範圍內,以抵押物作為擔保。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權不特定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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