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抵押物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一、民間借款抵押物有什麼?

民間借款抵押物有什麼?

法律規定,可以用來作為抵押的物品包括:提供抵押的人所有的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等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用其僅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則法院因考慮到債務人及其家屬應有居住之處,從而會導致難以執行的問題,最終讓債權得不到受償。所以,當用房屋作抵押時,最好了解清楚其是不是僅有一套房屋,如果僅有一套房屋,應考慮用其他財產或者其他擔保方式來擔保債權。另外,抵押物品的價值應小於借款的額度。同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用於抵押的東西,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

可以抵押的財嚴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民間借款抵押的流程是什麼?

民間借貸到登記機構就可辦理抵押。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在民間借貸中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民間借貸房屋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l)民間借貸主合同及民間借貸抵押合同;

(2)民間借貸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

《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7)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綜上所述,民間借款只需辦理抵押登記即可,而且能夠進行民間訴訟抵押的相關物品,在上文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説明。不同的物品代表着不同的價值,若是超過了欠款應該有的價值的可以重新進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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