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進入破產程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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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進入破產程序怎麼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進入破產程序怎麼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進入破產程序仍然是可以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提出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哪些情況之下不能夠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現實生活當中,別人的一些民事方面的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是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後,生效的裁判文書對於自身的權益已經進行了侵害,是可以提出撤銷權之訴的。那也必須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監督所規定的第三人稱要求訴訟提出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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