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跟拾得遺失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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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上對於生活中的不當得利和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是不一樣的。畢竟,不當得利的表現形式還是比較多的,和拾得遺失物的表現是不一樣的。在某些情況下,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是有着天壤之別的。在下文中,小編將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不當得利跟拾得遺失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不當得利跟拾得遺失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不當得利跟拾得遺失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拾得的遺失物是不是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係的。

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並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並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係。

因拾得遺失物,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所以説拾得遺失物不是不當得利。

(一)兩者區別:

很多法律書上對拾得遺失物和不當得利的關係處理含糊甚至錯誤,比如有的法律書上將似拾得遺失物作為不當得利之債的實現行為等等。本文將就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和不當得利之債的關係小做分析。(簡單分析,點到為止,不求面面俱到)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等作為債的產生的原因規定在我國的民法中。其中的不當得利之債和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頗有相似之處,再看不當得利的四個要件---一方獲利、一方受損、獲利和受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獲利沒有合法依據,也很難找出兩者的不同,以至產生混同。

(二)拾得特定物

1、對拾得遺失物的歸屬問題,我國採羅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權主義。即無論遺失人不慎的遺失物展轉何處,所有人均不喪失其所有權。但因其已經喪失對物的佔有,是一種受損失的狀態,其不慎喪失是導致其利益受損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若不盡其招領公告等法定義務,拒不返還,則其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遺失人受損的原因。同時其拒不返還的行為也構成對遺失人物權的侵犯。

此時,拾得遺失物產生的債權債務是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複合。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其一行使其權利。但因為物權請求權有優先適用性,故此時遺失人得依物權請求權行使其權利。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請求拾得人賠償損失。

2、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後造成遺失物的滅失,則因標的物的滅失使所有人基於此標的物的所有權喪失,進兒無法再行使物權請求權,只能得依不當得利之債行使債權請求權(轉賣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時取得的情況)或得依侵權之債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拾得種類物(以貨幣為例)

由於貨幣的持有者即為權利主體,故拾得人拾得貨幣即取得此貨幣的所有權,而遺失人自遺失時起業已喪失對此貨幣的所有權,只能依不當得利行使債權請求權。

至於其他的種類物,由於極易因混合等原因導致遺失人物權的消滅,故也常會因特定原因依侵權或不當得利行使債權請求權。當然如果此種類物還又拾得人持有而沒有變動(如拾得人拾得麪粉而未及轉移、變動等),則完全得依物權請求權行使起權利。

其實,不當得利是指自己受益而別人利益受損。但是拾得遺失物在主觀上並不是故意的。拾得遺失物不屬於不當得利、按照國家物權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也是需要返還當事人的,如果佔為己有,對別人造成了嚴重損失的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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