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催上門卻找不到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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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催上門卻找不到債務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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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債務人怎麼追債


如果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應向法院提供債務憑證、債務人的聯繫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信息聯繫債務人,若無法聯繫上債務人,法院可能採取的措施有幾種情況: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法院則應直接判決;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夠清楚的話,法院可能會向債務人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債務人還不出現的,再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現實中,不能債務人隨便一個自己沒有錢的蹩腳理由,就將債權人打發了。此時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來查找債務人的財產,搞清楚對方是否真的沒有錢。若發現對方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則可以充分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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