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時可以向誰討債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找不到債務人時可以向誰討債

找不到債務人時可以向誰討債

(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麼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

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後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後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討債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討債中防止逃債

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1)企業兼併、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户,祕密賬户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於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擬註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2、討債要講究技巧、策略

討債前要認真瞭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信息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討債中要振振有詞,咄咄逼人,要善於抓住對方把柄,攻其薄弱環節,出其不意,以決制勝。針對不同性格的債務人,採取不同的策略,如對“強硬型”的,運用沉默策略,軟硬兼施策略;對“固執型”的可採用試探策略,先例策略。

3、討債要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1)“動之以情”:憑着多年積澱的友情,只要説到傷心為難處,對方不會不有所考慮。

(2)“曉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曉之以利害,以理服人。

(3)“輔之以利”:在事實基礎上給客户一定的讓利,保本舍末,或許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積極險。

(4)“訴之以法”:山窮水盡,仁至義盡,別無選擇,訴之以法。

在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時,作為債權人,您要及時向債務人追討。在遇到找不到債務人等情況時,為了避免債權受到損害,您要注意及時向法院起訴討債。在起訴前,您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有可能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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