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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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法律賦予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的一種基本權利,它的目的在於在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出現不能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中止合同義務的履行。但合同一旦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那麼,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説明。

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

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

行使不安抗辯權不算違約,但如果錯誤行使不安抗辯權,應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68、69條之規定,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辮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基於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當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無法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作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而只有在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可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①中止履行

②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條件: 後履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或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在實踐中才會有行使不安抗辯權算違約嗎這種問題。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證據可以表明對方有履行義務上的困難,這種情形下可以行使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足夠證據可以表明對方履行義務有困難而自行中止合同的履行,這種情形下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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