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消滅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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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消滅後怎麼辦?

在進行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我們是有一定的時間的期限的,如果超過相應的時間的期限,是無法繼續行使的。那麼,撤銷權消滅後怎麼辦呢?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有哪些區別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撤銷權消滅後怎麼辦

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在行為撤銷前,該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財產狀況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銷權又使之處於一種隨時有可能被撤銷的不穩定狀況,不利於鞏固現存的財產關係,不利於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對第三人與債務人是個威脅、制約,權利是要積極行使的,消極對待權利於已於他人均不利。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現存財產關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七十五條)這個期間的性質是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逾期則權利消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對於撤銷事由,債權人基於一些特定的事實,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也可能確實不知道,針對這兩種情形,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撤銷權的行駛期間,即一般期間一年,最長期限五年。

1、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即自撤銷事由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起,一年內債權人不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

2、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即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最長五年為撤銷權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

3、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即撤銷事由的發生到債權人知道該撤銷事由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必有一個時間期間,若該期間超過五年,債權人知道了撤銷事由,也不具有撤銷權了。

4、撤銷權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與的比較

在考察兩種撤銷權的區別時,最自然的方法是考察其法律基礎。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是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兩種撤銷權的權利人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的權利人是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雙方都有權撤銷,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有權撤銷;而就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而言,撤銷權的權利人不是民事行為當事人,而是與此行為有利益關聯的第三人,是作為債務人的債權人。

2、兩種撤銷權的對象是不同的。

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所保護的是民事行為當事人正常地締結契約、締結正常的契約的權利,歸根到底,是民事行為當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達與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權利。一般也稱為合同撤銷權。而撤銷權所保護的對象直接指向債權人的債權效力,或者説債權實現的可能。所以也可稱為債權人撤銷權。簡言之,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為的效力來保護撤銷請求人的基本民事權利,而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為的效力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

3、兩種撤銷權的實現途徑不同。

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的實現途徑是,請求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合同法》解釋一第23-26條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4、行使條件不同。

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處分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其財產的行為,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可變更、可撤銷行為的撤銷權行使條件重大誤解、顯示公平和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損害對方利益前提下。

關於撤銷權消滅後怎麼辦,我們要注意,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在規定的時間的期限內行使,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超過相應的期限,我們是無法繼續行使的。另外,在進行計算撤銷權的時間的期限的時候,我們是按照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事實開始,一年內的時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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