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7W

一、概念

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是什麼?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二、成立要件

(一)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二)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三)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三、受損標的

根據我國現行《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代位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中,僅僅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四、抗辯

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抗辯可以向保險人主張。除此之外,第三人對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權還有如下抗辯:

(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二)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三)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後,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四)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於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於保險事故範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

綜上所述,保險代位權的適用有一定的範圍,保險代位權僅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中,因此,保險代位權受損標的只能是被保險人的財產。需要注意的是,保險代位權的成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且保險人只有對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才能取得保險代位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