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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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二、保險代位權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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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代位權的理論依據

對於保險代位權,存在着不同的觀點和學説。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五種觀點:不當得利説、保護投保人利益説、物上權利轉移説、社會公平説和保險代位權不當説。前四種學説稱為肯定説,保險代位權不當説稱為否定説。

1、肯定説

不當得利説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侵權損害賠償和保險合同賠償將獲得高於實際損失的利益,形成不當得利。代位行使保單持有人的請求權的功能僅在於防止保單持有人不當得利。

保護投保人利益説認為,每一保險事故發生如導致保險人負給付義務,顯然將減少保險人的資產,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不利於對全體投保人的保護。

物上權利轉移説認為,保險人在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後,保險標的相應權利即轉移到保險人手中。

社會公平説認為,人人都應對自己的過錯負責,所以,加害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被保險人在得到保險人的賠償後,可能會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從而有違社會公平。

2、否定説

該説認為,上述各種學説觀點都在一定程度上説明了保險代位權存在的理論基礎,但都不能充分説明保險代位權存在的合理性,進而主張保險代位權具有一定的不當性。

(二)保險代位權的理論依據法律的本質在於通過懲罰有過錯的人,來維護公平與正義。保險代位權也是保險法律損失補償原則的必然邏輯結論。損失補償原則是由保險的經濟補償性質和職能決定的,是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的結果,使其就同一保險標的的損害獲得多於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補償,不符合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因此,法律必然確定保險代位權制度。

三、保險代位權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一)保險代位權與債權人代位權

相同點:

1、均為權利代位,而不是物上代位;

2、均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不以另一方同意為成立要件,屬當然代位。保險代位權與債權人代位,不以通知第三人為有效要件。但第三人得對抗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代位人主張。

3、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和債權人行使債權代位權,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之。

不同點:

1、設立目的不同。保險以補償被保險人所受到的損失為原則。而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方式之一,其目的在於維持債務人財產以確保債權獲得實現。

2、權利行使範圍不同。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而債權人代位以保全自己的債權為必要限度。

3、所受限制不同。保險代位權僅適用於財產保險合同,而且,保險代位權也不適用於與被保險人有特定關係的人。而債權保全要以保全債權為必要限度。

4、代位行使的後果不同。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其後果直接歸屬於自己。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後果歸屬債務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權而增加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人不能優先受償。如債務人怠於受領,債權人可代位受領,但債務人仍有權請求債務人交付其受領財產。

(二)保險代位權與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權不是海上保險特有的制度,也可以適用於一般財產保險。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全部財產損失後,可直接取得保險標的物的物權的權利。物上代位通常適用於保險標的全損推定全損的保險事故的處理。物上代位權產生是推定全損。

保險代位權與物上代位權在禁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利上基於相同的法理,並共同構成了從損害填補所演繹出來的權利轉讓的內容。但保險代位權與物上代位權的性質是不同的。保險代位權是權利的代位,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物上代位權是保險標的的代位,在性質上屬於物權請求權。

(三)保險代位權與保險金扣除權

保險金扣除權是指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金扣除權的目的也在於防止被保險人雙重利益,與保險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是保險人已經進行保險金賠付,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已經實現,而保險人尚未支付保險金。

因此,保險人不能就第三人的同一賠償義務同時主張保險代位權與保險金扣除權。

四、保險代位權範圍

保險人對於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害的第三人有保險代位求償權。但是,如果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除非該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而致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不能對之行使代位權。

為了保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應當作廣義的解釋。在我國法律上,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應當以與被保險人共同生活且彼此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限,包括配偶和親等較近的血親而共同生活、或者姻親而共同生活的人,以及雖非同居但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主要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對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應當作狹義解釋,是指為被保險人的利益或者受被保險人的委託或者與被保險人有某種特殊法律關係而進行活動的人,包括被保險人的僱用人員、合夥人、代理人等。在僱用關係中,被僱用人從事僱用活動的後果由僱主承擔,如果僱用人的行為導致了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在賠償了僱主的損失後,又向被僱用人追償,被僱用人的責任應當由僱主來承擔,這樣一來,僱主從保險人處取得的賠償,又通過承擔被僱用人的責任的方式還給了保險人,實際上還是自己承擔了責任。在個人合夥關係中,如果部分合夥人的行為導致合夥組織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賠償了合夥組織後,還可以向該部分合夥人追償,由於合夥人需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實際上等於全體合夥人自己承擔責任。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的行為由委託人承擔,如果代理人的行為導致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賠償了委託人後還可以向代理人追償,由於委託人是代理人行為的責任承擔者,所以等於委託人自己承擔了責任。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當尊重被保險人的權利。

五、對保險代位權行使的法律保護

1、被保險人的協助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47條規定:“在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賠償請求權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應當提供的文件包括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性質、損失程度、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文件、第三人否認或承認賠償責任的證明文件等。此外,被保險人還應當向保險人開具權利讓與證書。

2、對被保險人過錯行為的懲罰

此種行為主要有被保險違反協助義務和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求償權。對於前者,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金;對於後者,區分賠付前賠付後這兩種情形處理。

六、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時效計算

保險代位權是長期時效還是短期時效?保險人的代位權在本質上是承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而來,其時效的長短應根據被保險人與第三人間的請求權種類而加以確定。

時效的起算究竟是以被保險人知有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還是按法律就代位權所由發生的原因事實所作的規定為起算的準則?應以後者為準。理由是,其一,加害人有時效利益,該時效利益不應代位而被剝奪。其二,代位權是承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而得。

保險代位權的法律意義的介紹,我們可以可以清楚的知道了,買了保險後,理賠的程序了。就是我買了保險,如果發生了理賠條件,首先保險公司應先賠付,而後保險公司繼承賠償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人索賠。當然這種情況下,我們是有義務配合保險公司行使賠償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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