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過了轉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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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了轉讓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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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救濟:


(一)自願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願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籤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後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説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係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三)抵銷。

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抵銷分法定的和合意的兩種。

綜上所述,無論是因為哪一種情況導致利息的訴訟時效中斷,等於當前的這起債務債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就此中斷,而債權人通常在債務清償期即將到期之前就會向債務人發出相關的還款通知書,有了這種意思表示之後訴訟時效原本就會中斷,債務人如果不理會還款通知書,債權人就要及時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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