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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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一、承擔人的抗辯權
債務加入和免責的債務承擔一樣,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二、從債務的轉移
債務人移轉合同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第三人的追償權
在三方協議、債務人和第三人間協議產生的債務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於何種原因加入債務,其與債務人間一般都會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後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此種當事人間對債務處分的合意理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並存債務承擔的要件與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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