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申報與確認的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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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的申報與確認是發生在債權債務關係中,處理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明確債權的申報與確認的範圍有利於進一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下面本站小編就相關內容為您詳細列舉。

債權的申報與確認的範圍是怎樣的?

債權的申報的範圍: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

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1)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為我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3)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説明其待定的狀況。

(4)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5)連帶債務人的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6)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7)待履行合同相對人的賠償請求權。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8)善意受託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委託合同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9)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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