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債務人因病突發死亡該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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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時候都會遇到關於債務債權方面的相關問題,很多人在解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都會選擇通過法律的途徑進行解決,那麼訴訟中債務人因病突發死亡該怎樣處理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訴訟中債務人因病突發死亡該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同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該規定,我國的遺產繼承制度在處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債務時,採取限定繼承的原則,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承擔該債務,如果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實際繼承財產內清償,因此,債權人作為原告起訴時,應要求所有遺產繼承人作為被告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在其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債權人對繼承人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繼承人可作為適格被告參加訴訟,如繼承人不願參加訴訟,則進行缺席判決。

2、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沒有遺產與沒有應當承當承擔義務的人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適用訴訟終結,如果有遺產,是不能終結訴訟的。

3、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的訴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合法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即應依法受到清償。現被告(債務人)死亡,有遺產,使債權受償成為可能,法院應對原告的債權依法進行確認,在查明死亡被告遺產的基礎上,直接判決用死亡被告的遺產清償債務。如果終結訴訟,因繼承人放棄繼承,該財產成為無主財產,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而債權人的債權要得到清償,必須另行起訴,由承受遺產的國家或集體單位償還債務,這樣雖可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增加債權人的累訴,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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