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辯權規定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3W

法制化的不斷增高,法律體現在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們羣眾的合法權益。對於合同我們並不陌生可以説合同已經越來越深入到我們的生活中了,但是説到對合同的具體的理解我們卻還是比較陌生的,例如對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問題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三大抗辯權規定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三大抗辯權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如今國家要求每一個公民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法律已經普及到每家每户,我們在生活中主要遇到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三種,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從而來保障人們羣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