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內容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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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身邊的朋友進行了金錢交易,而需要你做其一般擔保人,這個時候你就要注意了,這就涉及到了法律問題,一不留神就容易受到牽連,比如,你做了他們的一般擔保人,但是如果借錢的一方無力償還時,借出錢的一方就有權利提起訴訟並要求你來還錢,但是如果未提起訴訟就直接像你要錢,那麼你就可以選擇拒絕,這就是先訴抗辯權,那麼在法律上先訴抗辯權內容都有什麼呢?

先訴抗辯權內容都有什麼?

先訴抗辯權內容有什麼?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中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着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經審判或仲裁,或者雖經審判或仲裁,但對主債務人的財產未經依法強制執行,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如果已經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但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所謂“仍不能履行債務”,是指主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有剩餘債務不能清償,或主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或在境外無法執行,或財產未被拍賣出去。

通過上述解答我們可以知道,當借錢的一方實在無力償還債務時,且借出錢的一方已經提起訴訟或者通過其他司法途徑提起訴訟,必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才能要求一般擔保人替借錢方還錢,如果有一條不滿足,作為一般擔保人就可以選擇拒絕替借錢方償還債務 ,也即是解答中説的先訴抗辯權。以上為先訴抗辯權內容都有什麼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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