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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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不管是什麼類型的合同,他的簽訂都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一定過了這個期限,那麼很可能你就失去了一些原本的權力。但是在合同中還有一項抗辯權,我們可以利用這一項權力去進行申訴。那麼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呢?

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具體內容是什麼

一、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法律關係

時效完成後所產生的效力並不是絕對的,權利人請求權的消滅以義務人行使拒絕履行抗辯權為前提,因此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事關重大。

首先,時效抗辯權在性質上屬於消滅抗辯權或永久抗辯權,其行使的結果是權利人的請求權絕對地喪失。同時,既然屬於抗辯權,就決定了它只是防禦性的、消極性的權利,只有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才能予以對抗,自身不具有積極性與主動性。

其次,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主體原則上只能是義務人及其繼承人,但下列厲害關係人也可以行使:

一是保證人可以行使屬於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在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可以行使;

二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的喪失時效完成,其他債務人就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有權予以抗辯。

最後,時效抗辯權的行使規則。

① 抗辯權的行使方法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義務人為抗辯意思時只能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所謂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訴訟時效完成的字樣,也不必引用訴訟時效的法條,只要拒絕給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請求權時間超過而不得再為行使即可。

② 抗辯權行使的場合,可以是訴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訴訟中行使。

③ 抗辯權行使的時間,如為訴訟中行使,一審、二審均無不可,但在再審時不應准許,因為一審、二審未提出時,可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④ 抗辯權行使後,義務人仍然可以將其撤回,即允許抗辯權人放棄抗辯的效果。

⑤ 抗辯權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自己的抗辯權而進行惡意的抗辯。比如,債務人以欺詐手段妨礙權利人中斷時效,致使時效完成後以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應禁止。

二、常見的抗辯權有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相信通過以上內容你可以知道時效經過抗辯權什麼關係這一問題的具體的回答。其實抗雄辯權是可以分為兩種的,但是具體該怎麼選擇還是要根據自身的事實情況才能進行決定。但是不管怎麼説,我們都可以通過這項權利來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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