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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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抗辯權的內容當前大多數人都不瞭解,而且抗辯權的內容眾多,很多人都難以分清楚屬於哪一種類型應該如何去處理,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我們要放棄對抗辯權知識的瞭解,因為如果涉及到這方面問題的話不知道怎麼處理對我們自身的影響是非常大的。那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什麼呢?

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成立條件是什麼

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是: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為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為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擔保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隨着法律意識的深入相信人們對於法律的意識會越來越高,雖説關於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內容非常複雜,但通過我們的認識也可以對此有一定的瞭解,當然如果遇到這類問題不知道怎麼處理的話,我們可以選擇聘請律師或者找律師進行諮詢,對我們遇到的問題做一個定論,應該如果去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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