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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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

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是什麼?

行為。

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二、債的客體

債的客體也稱債的標的,是指債務人依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為或不應為的特定行為,統稱為給付。債的標的不同於標的物。前者是指債的關係的構成要素,即給付本身,屬行為範疇;後者則是債務人的行為所作用的對象,即給付的對象。債的標的為一切債的關係所必備,而標的物則僅在交付財物、交付金錢的債中存在,在單純提供勞務的債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給付,不必另有標的物。

三、物權法法律關係和債權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法法律關係和債權法律關係 這兩種法律關係有什麼區別。

1、前者主體之間是一對多;後者通常是一對一

2、前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離;後者權利義務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體不同,一個是物,一個是行為

四、債權的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通過上文介紹內容可知,針對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這個問題,我們知道了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行為,而債的客體也可稱作為債的標的,通過明確債券與債務的關係及其與物權法律的關係,使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充分理解了與債相關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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