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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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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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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