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物上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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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上代位權

什麼叫物上代位權?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物上代位一般產生於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所謂推定全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者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殊人按照全損處理的一種推定性的損失。由於推定全損是保險標的並未完全損毀或滅失,即還有殘值,而失蹤可能是被他人非法佔有,並非物質上的滅失,日後或許能夠得到索還,所以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後,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收益。

一、物上代位權的取得:

保險人物上代位權是通過委付來取得的。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推定全損賠償,並以明確方式表示將其標的所有權全部轉移給保險人的行為。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是海上保險獨有的一種處理保險標的損失的手段。

二、委付的條件

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①委付必須以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着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一切權利義務兩重內容,所以要求必須是在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②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被保險人要進行委付必須提出委付申請。按照國際海上保險慣例,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保險人或其授權的經紀人提出。而在我國海上保險實踐中,委付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我國《海商法》第249條第1款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的,保險人只對保險標的按部分損失處理。

③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被保險人進行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而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進行委付,否則容易產生糾紛。但如果保險標的是由一組可分割的獨立標的組成,當只有一部分發生委付原因時,可僅就該部分標的申請委付。

④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否則會增加保險合同雙方關係的複雜性,並可能引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

⑤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的委付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若保險人接受委付,則委付生效;若保險人不接受委付則委付不成立。

通過對上文的詳細內容,相信大家應該都知道什麼叫物上代位權了吧。物上代位權作為一項權利,並非債權在無法實現的任何情況下,債權人是有權行使責任的。如果大家在法律上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尚未解決的,可以通過本站網站進行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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