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權法什麼叫做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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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在公共場所遺失物品這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遺失物品帶來的麻煩與損失也是非常多的,在物權法什麼叫做遺失物,法律也有所規定。雖然在公共場合有招領處,但是找到的只是一部分的物品,有很多物品丟了之後就再也找不到了。

在物權法什麼叫做遺失物?

一、遺失物的概念

遺失物,是指財物持有人,將所持有的財物丟失地點不明確的財物。

二、關於遺失物的刑法規定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一)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1、拾得人的義務

(1)報告義務: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2)保管義務: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返還義務:遺失物權利人享有遺失物返還請求權,拾得人應當返還遺失物給權利人。

(二)遺失物的特徵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佔有。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那麼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佔有,也就是説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於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徵。

3、是否喪失意思佔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佔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佔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佔有只區別於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於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徵。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於遺失物的一種。比如甲遺忘了揹包在公交車上,那由於遺忘,甲喪失了意思佔有。但是如果甲無意間丟失了一個揹包,那麼此時甲在不斷尋找揹包的過程中仍然有着意思佔有,但該揹包依然被認定為遺失物。

4、遺失物的重新佔有須通過他人的民事行為。

比如甲丟了一隻手機,如果這隻手機之後被甲所找到了,在丟手機至找到手機這一段持續期間內,手機處於遺失物的狀態。而這個時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説,甲重新取得了佔有權;但是,除非甲能夠通過自身的民事行為找回這隻手機,如果這個時候手機被乙拾得了,那麼不管乙今後做何種行為,收益也好,處分也好,這隻手機對於甲來説,自始至終是處於遺失狀態的遺失物。

(三)收到遺失物應如何處理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本條是關於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處理的規定。有關單位收到遺失物,應當查找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無人認領的,上繳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應當查找遺失物丟失人,請其認領。或者存放遺失物品招領處,待人認領。自公安機關收到遺失物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歸國家所有。公安機關可以拍賣、變賣遺失物,所得價金七繳國庫。

我們在拾得遺失物後應該及時的交給失主,如果不能找到失主的話,應該送往公共物品招領處。一定不能佔為己有,也不能隨意的對其進行破壞,否則,是要為這些行為付出一定的刑事代價的,情節嚴重的話,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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