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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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嗎

債務在遺產繼承範圍內嗎

繼承人對債務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有償還義務,超過繼承遺產部分自願償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回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答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債務繼承的範圍是怎樣的

被繼承人的債務範圍被繼承人債務,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個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用於個人生活所欠下的債務。主要包括這樣幾類: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税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税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無因管理而承擔的補償管理人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屬於被繼承人個人的債務,版如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後再分割遺產權。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共分開來。

繼承遺產時,債務也要同時承擔,但只百會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負擔債務。如果放棄繼承,就不需要承擔任何債務了。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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