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抗辯權依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4.75K

先訴抗辯權是我國擔保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抗辯權,其本意在於保護擔保人,減少擔保人在擔保行為中的風險。儘管先訴抗辯權對於債權人來説存在不利,但是這項規定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礎,是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逐漸形成的公平的法律規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先用抗辯權依據的相關法律知識

先用抗辯權依據有哪些?

一、先訴抗辯權的含義

依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依據

1、公平正義之理念

羅馬法學家一貫主張法學就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他們所信守的法律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多數是出於好意幫助(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管理或贈與)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因而其承擔的風險較大。

所以,如何在保證制度中,既能維護保證人的利益,又能協調、平衡好保證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或者説如何在保證制度中體現公平正義,便是羅馬法學家所要解決的問題。先訴抗辯權的設置,便是他們通過法律實踐和理性思考所找到的最佳方案:在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追索而請求保證人履行時,保證人有權拒絕;當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這樣既維護了保證人的利益,又使債務人獲得了融資的機會,同時還不影響債權的實現。這樣三者利益兼顧,真正體現了公平正義之理念。可見,先訴抗辯權是公平正義之理念在保證制度中的產物。

2、保證債務之補充性與獨立性

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是指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負履行之責。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決定了保證人享有的順序利益,即債權人只有在向主債務人訴請執行而未能滿足其債權時,方能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債務的獨立性,是指保證債務在從屬於主債務的範圍和限度內,有其獨立的法律存在形式,與主債務相比仍為個別獨立的債務,而非主債務的一部分。這種相對的獨立性,決定了保證人在權利方面有專屬於自己的權利,而不受主債務人權利的影響和限制。

可見,保證債務的補充性是先訴抗辯權存在的利益基礎,而保證債務的獨立性則是先訴抗辯權獨立於主債務人的權利之外並由保證人專屬享有的前提條件。有學者認為,先訴抗辯權是基於主債務的從屬性和補充性而存在的。這種觀點將補充性作為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將從屬性也作為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筆者就不敢苟同了。保證債務的從屬性,是指保證債務與所擔保的債務同其命運,即保證債務不僅在成立、移轉和消滅上從屬於主債務,而且其範圍和強度也要受主債務的限制。這種從屬性,決定了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受主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限制和影響的,比如在抗辯權方面,保證人只能行使屬於主債務人的一般抗辯權。這與先訴抗辯權的獨立性與專屬性是相反的,因而主債務的從屬性絕不是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

綜上所述,先用抗辯權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公平正義的理念,二是擔保債務所具有的補充性。綜合這兩點,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後,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行使擔保債權。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