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的概念都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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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存續期間不是隻有債權人有要求債務人償本付息的權力,而債務人只能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債權人的要求有損債務人的利益的話,債務人可依法行使抗辯權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行使的抗辯權種類繁多,那麼什麼是先訴抗辯權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先訴抗辯權的概念,以供大家瞭解。

先訴抗辯權的概念都有哪些內容?

一、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法律界定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民法典》於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在雙務合同存續期間如果債務人未能及時履行債務,作為債務的一般擔保人可行使先訴抗辯權以拒絕債權人提出的債務承擔請求,這是先訴抗辯權的概念的主要內容。在此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先訴抗辯權只有一般保證人可行使,如果是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則無權行使先訴抗辯權,且擔保對象出現違約行為時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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