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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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是通過法律程序收養沒有血緣關係的子女而產生的關係,而且現在收養關係普遍很常見,因為人們生育意識的逐漸改變,很多人都願意收養孩子,而不願生育孩子。那麼,本站小編和大家聊聊收養關係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收養關係的相關知識

收養關係的相關知識

1、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

收養的成立是養父母養子女親屬關係發生的惟一途徑,合法收養關係對收養和被收養人間以及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發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手續,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收養關係成立的條件具有:收養人的條件,被收養人的條件,送養人的條件都符合法律原則。

2、收養關係的類型

(1)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終止為標準,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完全收養是指收養關係成立後,被收養人解除與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父母養子女間發生等同於父母與婚生子女關係。簡單收養也稱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收養人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同時,與其生父母之間仍然保持父母子女關係。我國古代的“兼祧”就是屬於簡單收養。當代國家中,法國、羅馬尼亞等國家同時設立完全收養和不完全收養兩種制度,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

(2)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

以收養人的人數的標準,將收養分為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共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為。如我國《收養法》規定,夫妻不得單方收養子女。單獨收養是指收養人為一人的收養,主要是指無配偶的收養(即獨身收養)。

(3)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

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為,它直接發生親屬關係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收養形式。公法收養是指國家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慈善機構依法收留養育孤兒、棄兒,它不發生法律上的親屬關係轉移。嚴格意義上講,公法收養不是本章範圍之內。

(4)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依照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養為法律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當事人以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周圍羣眾也認為是父母子女關係,但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為事實收養。中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收養。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鑑於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並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後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

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採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後承認其效力。

(5)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以收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為標準,將收養分為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有效收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收養為無效收養。

(6)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

生前收養是指收養人生存在世期間收養子女建立法律擬製血親的行為。遺囑收養是指收養人利用遺囑方式確定其養子女的行為。由於遺囑收養側重於繼承和傳宗接代,不利於未成年人的養育和保護,各國收養法一般均採用生前收養。

3、收養關係的程序要求

根據《收養法》 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同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範圍,明確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範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於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據法律的程序進行登記,那麼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實踐中可能發生解除收養關係的現象,對於處理這樣的問題,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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