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代位權的行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地降低債權人的損失。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的時效,那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

一、行使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在訴訟時效內。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二、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回答的行使債權代位權時間有限制嗎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相關規定,代位權的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這個時間,債權人就不能行使自己的權利了。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應及時關注訴訟時效,以免超過時間使自己利益受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