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債務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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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人代為清償債務要符合什麼條件

代為清償債務要符合什麼條件

代為清償也並非在一切情況下都適用,它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依合同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合同關係內容的債務屬於專屬性的,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普遍認可的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形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範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在這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若為清償人的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本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範圍內,始構成代為清償。

二、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的區別有哪些

就代為清償之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言,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有相同之處,但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代理清償系基於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的合意,為任意行為。而代為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為又有法定行為。

第二,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的效力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為清償中給付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為清償的效力也有特殊之處。

第三,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而在代為清償情形下,合同關係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

第四,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議處理。在代為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不同,後者一般是建立在一定的委託代理關係之下,但是代為清償其實很多時候都沒有明確的一個約定,往往是代為清償人出於一定的原因,而需要為債務人清償。比如在出售按揭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很有可能就代替房貸人向銀行提前償還剩餘貸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為清償債務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可能認為清償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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