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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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合同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合同的撤銷權與解除權是不一樣的,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1)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第一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詐產生的合同);

第二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

第三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係的情形。

(2)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

第一,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

第二,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

第三,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

(3)撤銷權適用於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於合同(雙方行為)。

(4)撤銷權行使後,被撤銷的法律關係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後,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5)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6)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7)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二、撤銷權的概念

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簡而言之,合同撤銷權與解除權有着很大的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撤銷權的行使屬於法定事由,而解除權則可以區分為法定接觸和合意解除,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一樣。所以大家在行使這兩種權力的時候,一定要加以區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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