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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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程度近幾十年在不斷的增強,如今的社會法律已經非常重要,任何問題都需要法律來解決,在債權債務人行使自身權利的時候因為某些原因會放棄行使自身權利。這個時候就要行使撤銷權去消滅之前請求行使的權利,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規定保障權益,那撤銷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撤銷權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撤銷權與抗辯權的區別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僅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抗辯權的作用在於對抗請求權,又可分為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後果。

一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民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並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是撤銷權人的民事責任。法律行為因意思表示被撤銷後,使法律行為溯及地自始沒有效力,但不等於沒有法律後果。

在當事人之間,可能已經發生交易行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在當事人間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作為一種形成權如總不行使,勢必使民事法律關係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對當事人也是相當不利的。

二、相關法律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這種情形如案例中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仍全部履行了合同。

1、還如有的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起訴訟,另一方以答辯的方式認為合同具有可撤銷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是否提起撤銷之訴,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訴案裁判後,又在一年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於這種放棄撤銷權,個人認為即喪失了訴權。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該撤銷權已然消滅,當事人也就此喪失了訴的利益,也就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資格。

2、如前面所舉瑕疵合同已進入訴訟,原則上撤銷權人應當在此訴訟階段行使撤銷權。如果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提起撤銷抗辯,或者僅提出抗辯,在法院釋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銷之訴,導致瑕疵法律行為得到法院的確認,其就不能再主張撤銷權,該權利消滅,併產生訴的利益消滅,導致訴權的喪失。

一般來説撤銷權要在權利人行使權力的一年之內使用,也就是使用年限,若是過了一年後撤銷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今國家要求每一個公民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要不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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