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有何聯繫與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5W
破產撤銷權與民法撤銷權有何聯繫與區別
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銷權成立的前提是債權債務關係的有效存續;而破產撤銷權除此而外,尚須以破產程序開始為要件。破產程序未開始,不得行使撤銷權。
2、權利的主體不同。對於民法撤銷權的行使,是由債權人自己決定,並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而破產撤銷權雖也有債權人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但債權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人民撤銷,而是由破產管理人代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為之。
3、適用範圍不同。破產撤銷權較民法撤銷權的適用範圍更為廣泛,並不侷限於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
4、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不同。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無論是破產法上的撤銷權還是民法債權人撤銷權,國外立法大多采用兩種制度,一是規定訴訟時效,一是規定除斥期間。
5、行使權利的後果歸屬不同。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後,因撤銷債務人行為所得利益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就這部分財產直接要求受償。而破產法上之撤銷權,因其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歸屬破產財團,破產債權人只能在破產還債程序開始後依法定程序受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