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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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領域,抗辯是當事人重要的權利,而在處理民事糾紛過程中,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來維護自身權利。很多人會將抗辯和抗辯權混為一談。抗辯和抗辯權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那麼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

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是什麼

抗辯權不同於“狹義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狹義的抗辯”包括: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

1、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於(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於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二、抗辯與抗辯權有何聯繫

最初的抗辯僅侷限於訴訟程序之中,是被告對抗原告訴權所使用的各種手段,這其中既有程序抗辯,也有實體抗辯。抗辯發展至今,已經突破了只能用於訴訟程序中的限制,被廣泛地適用於訴訟程序之外。在對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請求權主張時,抗辯權人即可直接援引實體抗辯予以對抗,不用等到訴訟或仲裁程序啟動後再行主張。然而,由於程序抗辯專門用於對抗訴請,因此,程序抗辯專用於訴訟或仲裁程序中,訴訟或仲裁外沒有適用的餘地。抗辯是一種籠統的對抗權利概念,除抗辯權外,抗辯並不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形態。

抗辯權脱胎於抗辯,是抗辯中實體抗辯的一種類型。抗辯本不是一項獨立的實體權利,而是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對抗手段,潘德克頓法學出於抽象思維的需要通過法技術創造了抗辯權,使其形成了實體權利的一種類型。抗辯權雖依賴於針對請求權的反作用力而得以發揮作用,但其具備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儘管抗辯和抗辯權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處,但是兩者有本質區別。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在於功能不同、行使主體不同。像當事人行使抗辯權的話,是在認可對方請求權的基礎上進行,而抗辯的提出則是否定對方的請求權。從隸屬關係上,抗辯權應該包含在抗辯的範疇之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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