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債權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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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債權過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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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訴訟時效債權該如何救濟,債權過了訴訟時效該怎麼辦

一、過訴訟時效債權該如何救濟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救濟:1、自願履行。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願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2、承認債務(權)。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籤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後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説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係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3、抵銷。在抵銷中,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主(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抵銷分法定的和合意的兩種。對合意抵銷,雖是雙方行為,但須協商一致,這已含有債務人“自願”的因素,因此,債務人以“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債務的,發生自願履行的效果。由於法定抵銷為單方行為,抵銷的意思表示可由任何一方作出,所以對“過時效”之債權(務)的抵銷,在不同主體間的效力(果)是有區別的。如債務人以其“過時效”之債務抵銷對方“未過時效”之債務的,發生自願履行的效力。至於對方是否同意,則在所不問。另外,如兩個債權(務)均“已過時效”的,則任何一方主張抵銷的,都不會產生抵銷的效力,但如雙方合意抵銷的,可產生抵銷的效力。二、債權過了訴訟時效該怎麼辦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從債權人最近一次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日期算起,超過2年,不予保護。2年內債務人未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2年內債務人未還,債權人既沒有要求債務人還債,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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