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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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嗎?

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可以嗎?

民間借貸申請財產保全顯然是可以的,債權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有關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

1.民間借貸關係的存在,由出借人舉證證明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採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2.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給被告及借款數額由原告舉證

3.借款是否償還及償還數額、時間等由被告舉證

4.被告提出民間借貸關係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述規定。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辦理上,一方面應當基於實際的法律規定來進行會辦理,另一方面也需要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來進行認定,申請財產保全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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