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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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協議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的解除

1、用人單位的解除權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的無條件解除權,這樣規定説明競業限制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正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等才有競業限制的規定。


2、勞動者的解除權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過錯解除權,即當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時可以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是企業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而與離職勞動者達成協議,違反競業限制的懲罰主要是經濟措施,而解除競業限制的主動權在於企業,勞動者只有在企業先違約的情況下,才能申請解除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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