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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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借款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民事借款申請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債權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2)確實存在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生效判決存在不能執行的可能。

二、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申請人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沒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

3、申請人必須提供但保。這與訴訟財產保全不同,訴訟財產促使不是必須提供但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但保的時候,提供但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且這種擔保必須與所保全的財產相適應,不能小於所保全的財產。申請人不提供但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民事借款申請財產保全的相關程序和規定,應當嚴格對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財產保全的具體情況,如果涉及到需要按照相關規定來辦理的,則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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