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 - 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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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首先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立案,之後才能夠辦理。但是如果我們遇到證據不足的情況時,可能會導致無法立案。那麼什麼情況下,會導致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情況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

證據不足 不予立案的情況有哪些

一、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175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規定中包括兩個條件:

(1)案件已經經過了補充偵查。這是對案件已經經過補充偵查,仍作不起訴決定的時機控制,也是作該決定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未進一步收集證據就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

(2)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是指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於即使提起公訴,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也很可能會宣告被告人無罪。

人民檢察院對此種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6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證據不足怎麼辦

1、證據不足可以先偵查。

2、審理到最後還是證據不足的,駁回起訴。證據不足也影響到量刑,與立不立案沒什麼太大的關係。

3、如果派出所現在説證據不足,無法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向派出所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監察室申訴,要求分局督促派出所收集相關證據,以及具體説明不能立案的原因。

以上就是有關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的情況的相關知識。如果大家要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那麼就應該避免出現以上情況。只有在自己提供足夠多、有用的證據時,才可能提供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所以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時,就應該準備好相應的證據。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同時大家如果還有什麼疑問,可以向本站需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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