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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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訴訟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點是小額訴訟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案件性質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訴訟標的較小,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法官只能運用簡易程序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審理;裁判期限短,必須在30日內審結;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

二、小額訴訟設立的價值是什麼

1、降低訴訟成本。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靈活的起訴方式可以大大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當事人可以直接訴至法院,避免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參與的訴訟成本。起訴的案件受理費相對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費更為低廉。

2、節約司法資源。小額訴訟案件立案受理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小額訴訟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審判組織簡便。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更加註重的是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小額訴訟案件可由書記員或法院的專門設立的調解組織先行處理此類案件。這減少了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成本,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重大複雜的案件處理方面。

3、提高民事訴訟效率。小額訴訟案件舉證期限更為靈活,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期限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期限不受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前提出的限制。當事人雙方未商定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以准許。庭審程序更為簡潔,與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階段不同,法庭辯論和法庭調查可以同時進行。審判員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簡化案件審理方式和步驟。小額訴訟審限較短,故在舉證、庭審階段相對簡化,涉及小額訴訟的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這些規定有利於小額訴訟的高效及時的處理。

4、有效防止當事人濫訴。有些當事人基於種種原因考慮,雖然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但濫用訴權,接到判決後提起上訴。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沒有上訴權利。這有效遏制敗訴一方的濫訴行為,減輕上級法院的案件壓力。

小額訴訟程序是順應時代發展產生的並且正在發展中的未成熟的一種訴訟程序,是司法改革中的創建的一種新型的程序,其有別於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其主要創建目的不光是為了完善司法程序,還是為了更加方便人們的生活而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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