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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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民事執行程序的條件

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①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製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②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③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二條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賠償、行政補償或者其他行政給付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執行程序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包括需要由執行的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還有裁定書,調解書等文書,並且文書已經具備了相應的法律效力之後,有義務的一方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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