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示催告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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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示催告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申請公示催告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1、 公示催告申請書;

2、 票據的複印件;

3、 前手背書人開具的證明(用以證明票據是如何流轉到自己的手中);

4、 與前手交易的合同、協議,給前手開具的發票等,證明交易關係的材料;

5、 如丟失票據後向銀行申請了掛失止付,則提供申請掛失止付的回單;

6、如丟失票據後向公安機關有報警,則提交報警的受理回執;

7、 申請人的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8、委託辦理的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二、公示催告的程序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後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

(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説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

(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

(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公示催告的要求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對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了規定。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上述的規定中,對票據喪失後的權利保全和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以下具體要求:

1、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的票據,應當是進行流通的可以背書的票據。

2、有權請求公示催告的當事人,應當是直接喪失票據的人。而該持票人的前手或該票據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3、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申請書中註明所喪失的票據的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通知該票據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該停止支付應延續到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為止。如果認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的內容的,應在七日之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內註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或利害關係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開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帖置於交易所內。

6、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和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申請公示催告要提供公示催告申請書、票據的複印件、 前手背書人開具的證明、證明交易關係的材料等,按照流程依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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