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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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1、認定喪失票據或其他事項的事實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的爭議;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階段性,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是前後銜接的兩個階段,除權判決依催告申請人再次申請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階段適用獨任制,但進入除權判決階段則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三、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後,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

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上述是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條件,當滿足上述條件時,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公司的支票、匯票、財務章、公司章等重要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若是遺失了,也一定要儘快走相應的法律程序做作廢處理,以防不法分子鑽空子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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